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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商刑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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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懵懂少年误入歧途 展现爱心挽救未来
发布时间:2010.09.30  浏览次数:   编辑:史兹保律师

作者:史兹保

     一、案情介绍

    2010年3月,苏商律师事务所受指派代理法律援助指定辩护,指派史兹保律师代理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未成年人被告人方某的辩护。史兹保律师接受指派后,认真查阅了本案有关案卷材料,进行了深入调查了解,并出庭进行了辩护。史兹保律师了解到,被告人方某暂停在南京市栖霞区象坊村。2008年12月至20098月间,跟随其叔叔王某龙(另案处理)等,采取以力波等低档品牌啤酒灌装百威、科罗娜、喜力、嘉士伯等高档品牌啤酒以冒充上述高档品牌啤酒的方法生产,并出售牟利,被告人方某负责啤酒生产、送货、记帐。经查非法经营额为人民币232930元,假冒注册商标数量众多,情节特别严重。律师同时了解到,被告人方某出生于1992年9月,小学文化,黑龙江省林甸县人,从小父母离异,跟随父亲生活。因缺少管教,小学没读完就弃学,成天在外游荡。2008年春节期间,其叔叔王某龙回家时,其父恳求王某龙在春节后带方某外出打工,后方某随王某龙来南京其印刷公司打工。因王某龙的印刷业务赚钱少,就在2008年12月开始用低档品牌啤酒灌装高档品牌啤酒销售牟利,2009年8月案发。

    二、辩护意见

    江苏苏商律师事务所史兹保律师作为被告人方某一案的辩护人参加了审理,并根据案情事实及证据和有关法律适用提出相应辩护意见。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某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不持异议,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定罪量刑时提供参考。辩护人认为:

    被告人方某犯罪情节较轻。在本案整个犯罪中,被告人方某处于次要地位,按照本案另一被告人王某龙要求协助参与使用低档啤酒灌装高档品牌啤酒的生产以及进行送货、记帐等,相比较而言,在整个共同犯罪过程所起的作用较小,犯罪情节较轻,在本案中系从犯。

    被告人方某主观恶性较小。首先,被告人方某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同时,被告人方某在犯罪过程中也作用较小,其犯罪行为给本案被害单位造成严重损失,但是,实事求是地说,这一结果不是被告人方某本意。被告人方某主要目的是外出打工赚钱,导致其犯罪的重要原因是所谓遇人不淑。

    被告人方某有悔罪表现。本案案发后,被告人方某如实交待了犯罪事实,对因自己年轻幼稚,其犯罪行为给被害单位和社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后果非常后悔,深表内疚,并真诚地向被害单位作出道谦。同时,愿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因此,被告人方宇具有悔罪表现。

    被告人方某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方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作为未成年人,不能完全明辨是非,对于犯罪后果也缺乏足够的认识。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方某在本案审理前被取保候审,没有被关押。除了因其在犯罪中作用较小,其主要原因是因不关押没有继续威害社会的危险性。恳请人民法院本着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精神,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对被告人方某比照主犯给予从轻、减轻量刑,可能的情况下判处缓刑,给予被告人方宇重新做人的机会。

    三、判决结果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在2010年6月9日开庭审理后,采纳了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以《(2010)玄知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方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取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宣判后,被告人方某的父亲对律师十分感激。

    四、律师点评

    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和特点。国家和社会的要求是,既要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也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精神,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给未成年人出路。就本案而言,本律师根据案件定罪量刑的特点和要求,紧紧抓住被告人方某作为未成年人犯罪及假冒注册商标罪在主客观要件中有关犯罪从轻、减轻情节,充分与各办案机关进行沟通,特别是玄武区人民法院新组建了知识产权法庭承办法官,他们此前并未办理过此类案件,辩护律师与其进行了充分沟通,提出了专业意见和建议,并在开庭审理时提出对被告人有利的辩护意见,从而达到辩护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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