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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建议量刑16个月 据理力争刑期减半判处8个月 |
发布时间:2022.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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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唐舒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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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唐舒翔
司法实践中认罪认罚案件律师的辩护空间普遍较小,如果被告人对案件基本事实没有异议,被指控的罪名及适用法律亦恰当,此时,辩护律师就要下力气挖掘被告人是否具备法定从轻减轻量刑情节。近日,苏商律所律师团队辩护的又一起已认罪认罚的被告人成功减半量刑。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以来,被告人程某、华某、王某在技术人员葛某的帮助下,先后搭建多个第四方支付平台,组建团队,招募客服霍某、秋某、杨某等人,发展代理及码商麻某、谈某、肖某等下线走账“跑分”人员,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结算服务,从中获取非法利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涉案资金500万元;麻某涉案资金2600余万元;谈某涉案资金150余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转账支付结算帮助,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各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均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建议量刑:对被告人程某、华某、霍某建议判处一年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麻某、谈某、秋某、杨某等4被告建议判处一年四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辩护
案发后,麻某亲属找到江苏苏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为麻某辩护。被告人麻某对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律师介入后发现起诉书指控麻某的犯罪金额计算误差较大,承办律师立即与公诉人就麻某犯罪金额等问题进行了理性勾通,在律师的要求下,公诉人针对律师提出的问题进行了核实,采纳了律师提出的意见并对犯罪金额进行更正。庭审中,律师重点就麻某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作用进行了辩护。
律师认为:本案的发起人系程某、华某、王某,用于犯罪的支付平台由他们聘请的技术人员搭建,犯罪活动由他们组织开展,麻某只是他们招募的下线结算跑分人员,是在程某等人组织下开展结算走账服务,在共同犯罪中参与时间短、地位低、作用小,应当依法对麻某从轻减轻处罚,且麻某认罪态度良好,已实际羁押7个多月,完全达到了惩罚与教育的目的等辩护意见。
法院判决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采纳了律师对麻某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于2021年10月21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麻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其他各被告均判处八个月至一年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审判决后,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近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维持判决。
办案体会
“司法实践中认罪认罚案件律师的辩护空间普遍较小,针对此类案件,律师首先要考虑认罪认罚是不是被告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被告人对案件基本事实没有异议,且指控的罪名、适用法律恰当。此时,就要下力气挖掘被告人是否具备法定从轻减轻量刑情节。本案承办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对被告人涉案金额提出异议并得更正后,在法庭上抓住起诉书没有对麻某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进行评价,导致在建议量刑时没有考虑这一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对此,律师在辩护时向法庭详细阐述了对麻某从轻减轻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达到了量刑减半的理想辩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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