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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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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唐舒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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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挪用专项资金案的成功辨护
作者:唐舒翔
■检方指控
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江某与案外人麻某某、包某某获知政府出台人才引进计划专项补贴项目后,麻某某与江某着手申报该项目,邀请某科学院发展中心张某某作为该项目引进的人才,项目经政府评审通过,三人按政府规定成立了以张某某为法定代表人的某科技有限公司,2013年8月7日获得政府创业启动专项资金100万元,2013年8月8日江某利用其担任该公司实际经营人期间,将该专项资金转到其担任法人的公司和个人账户,用于非专项支出和个人消费,并个人决定将23万元出借给他朋友公司用于经营周转,指控合计挪用资金80万元,至起诉时均未归还。检方认为,被告人江某身为科技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政府专项资金归个人使用并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刑事责任。
■ 办案经过
案发后,江某及亲属委托江苏苏商律师事务所唐舒翔律师提供辩护,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承办律师依法会见了江某,详细了解了案情,多次与办案机关就本案的定性、犯罪动机、涉案金额、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悔罪态度等深入交换意见。律师认为江某不构成诈骗罪(先以诈骗罪刑事拘留),犯罪情节较轻,金额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认罪悔罪态度好,没有逮捕羁押的必要,检方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对江某不予批准逮捕。
在审判阶段,针对起诉书指控的涉案金额数量的认定、是否已返还等关键量刑事实,律师进行了详细调查取证,先后向法院提交了8组证据,法院在第一次开庭后,律师提出因有新的证据需要调查核实,两次申请对本案延期审理,法院均予以采纳并决定延期审理。
■ 判决结果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1日第一次进行了公开审理,充分听取了控辨双方的意见,采信了承办律师提交的出借资金23万元和另外挪用的6万元不构成犯罪的证据,同时采信了余下挪用的51万资金已事实上归还给科技公司的证据和辩护意见。法院于2020年1月14日以(2019)苏0113刑初字360号判决书一审判决:判处江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免除被告人的牢狱之灾,被告人及家属对此十分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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