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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改非吸 判处缓刑免牢役
发布时间:2019.06.03  浏览次数:   编辑:史兹保律师

作者:唐舒翔

前言

  近日,江苏苏商律师事务所唐舒翔副主任团队辩护的一起非法集资案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该案经过律师的艰苦努力,几经周折,罪名从集资诈骗成功变更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更罪名后,刑期从五年以上变为三年以下,最终法院判处缓刑而落幕。

   案情回顾:2018年3月河北仁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南京成立分公司从事非法集资,被告人倪某任南京分公司经理,经营期间,倪某带领多名业务员使用虚假身份,虚构公司在河北省保定市富平县国家级扶贫基地种植牡丹花,宣称投资种植牡丹花前景广阔,利润丰厚。通过大量招聘、培训业务员,组建微信群、发广告、举办推介会等形式进行宣传,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募集资金,并承诺投资后高额返利,短短13天募集资金达60余万元,造成受害人损失50余万元。2018年4月,倪某及员工因夜间在出租房内扰民被邻居投诉并报警,次日倪某因害怕而自行关闭公司离开南京,后客户发现公司人去楼空相继报警而案发。

   办理经过: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团队查阅了案卷材料,向会见了嫌疑人,仔细研究案件的每一个细节后,发现本案定性为集资诈骗罪与事实不符、证据不充分,根据倪某的犯罪动机和现有证据,律师认为,虽然倪某为南京分公司的经理,是公司形式上的负责人,且与业务员均虚构了自己的身份进行集资,但综合全案证据不能得出倪某完全具备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犯罪故意,不应承担集资诈骗罪的刑事责任。本案由河北仁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刘某幕后组织、策划,倪某受刘某的派遣临时出任南京分公司经理,公司人事、财务、管理权几乎都由刘某指派的财务人员掌控,目前刘某和财务负责人均在逃,倪某实际上并没有履行经理职责,不属于非法集资的组织、领导、管理职责的主管人员,也没有发挥主要作用,实际上只是公司的普通员工,使用虚假身份和虚构事实不足以认定其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犯罪的故意,依法不应承担集资诈骗罪的刑事责任,承办律师依法提出变更罪名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辩护意见。

   针对律师提出的倪某不具备非法占有故意,不应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公诉机关经过两次补充侦查,最终以非法吸公众存款罪向人民法院指控倪某和业务员张某。

裁判结果: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采纳了律师提出的倪某具有多个从轻处罚情节,符合适用缓刑条件等辩护意见。认定倪某犯非法吸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22日以(2019)苏0106刑初7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倪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3万元,判处业务员张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罚金2万元。

   律师点评:当前,非法集资案件高发,实践中司法机关对非法集资案中涉案公司法人及主要管理人员均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在这种背景下,律师要结合个案犯罪嫌疑人的主观目的、客观事实、核心证据及法律适用等综合判断,积极与办案机关勾通,就案件争议的事实交换意见,依法提出变更罪名的事实和理由,最大限度的帮助犯罪嫌疑人减轻刑罚,本案正是通过承办律师的艰苦努力,最终达到了重罪改轻罪的理想辩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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