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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不懈辩清白 沉冤六载今昭雪
发布时间:2017.02.08  浏览次数:   编辑:刘凯


                  ——记沈某某等三人寻衅滋事案6年后再审改判无罪           

作者:范心怡

导言

    春节上班后,苏商律师事务所收到来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一份终审判决书,我所娄德当、周勃、庞娟三位律师(号称苏商“三剑客”)代理的寻衅滋事一案,该案三名被告人沈某某、林某1、林某2被终审宣告无罪。三位律师以“法在心中,直在其中”苏商理念为依凭,咬定青山不放松,竭尽全力,经过长期艰苦不懈努力,历时六载,经受一审、二审、再审三道程序,终于柳暗花明辩护成功,保护了无辜之人不受刑事追究。娄德当、周勃、庞娟三位律师的作为为维护法律权威,保障司法公正,体现律师社会价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出了应有贡献,无愧于苏商“三剑客”称号。

    一、基本案情

    2017年1月25日,对普通人来说只是一个正常的工作日,但对于沈某某、林某1、林某2及其家人和辩护律师而言,却是无比寻常、意义非凡的一天。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启动再审程序审理后,对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沈某某、林某1、林某2进行了宣判:撤销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2011)南刑初字第3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及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连刑终字第00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沈某某、林某1、林某2无罪。沈某某等人听到这里,情不自禁地号淘大哭,不由自主向辩护席上三位律师娄德当、周勃、庞娟低下了头颅,深深地跪了下去。此时此刻,苏商律师事务所的娄德当、周勃、庞娟律师感慨万千,感到六年多来所有的坚持与努力都没有白费,所有的付出与艰辛都得到了应有的回报,所有的喜悦和感激都化作了激动的泪水,在那一刻充盈着。

    俗话说,男儿膝下有黄金!沈某某等人为何要向苏商律师事务所的娄德当、周勃、庞娟下跪呢?故事还要从2011年4月份说起……

    (一)家有喜事

    被告人沈某某系被告人林某1、林某2的舅舅。因被告人林某1妹妹举办婚礼需要做家宴,2011年4月5日晚8时许,被告人沈某某与被告人林某1驾车(银白色菲亚特轿车)至灌南县长茂镇茂兴村找被害人江某(厨师),想聘请江某为其做喜宴。经向村民询问后,得知江某正在茂兴村七五场华某家做家宴,遂沈某某与林某1去华某家找江某。见到江某并表明来意后,江某告知其当日已有安排无法前往。遭到拒绝后,沈某、林某1遂返回家中。

    当晚11点多,江某从华某家做完家宴后驾三轮车回家,刚到家中,就听到一阵狗叫声,江某遂持手电至屋后水泥路上去查看情况。这时意外发生了,江某被两名男青年一个用拳击,一个用刀砍,致右手背、双下肢共计六处刀伤。因当时天太黑,江某并没有看清致害人的人脸,凭感觉是一高一矮,相差不超过5公分。受伤后,江某跑到邻居张某家求救,当晚11时46分,陈某帮江某报警。

    (二)飞来横祸

    警方接到报警后,开始展开侦查。2011年4月8日,被害人江某的同村村民张某在接受警方询问时,告诉侦查人员有人在案发当晚10点多向其询问江某家的住址,并告知江某在同村华某家做家宴。经张某辨认,问路人之一是被告人沈某。

    灌南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江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经过一段时间排查,警方将犯罪嫌疑人锁定为沈某某、林某1和林某2,并于2011年6月9日和6月15日,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将沈某和林某1、林某2分别刑事拘留。

    二、办理经过

    沈某某、林某1、林某2被刑拘后,其家人惊慌失措,经人推荐后来到江苏苏商律师事务所,江苏苏商律师事务所了解到基本情况后,接受沈某某、林某1、林某2家人的委托,指派娄德当律师、周勃律师、庞娟律师全程办理此案。

    三位辩护律师接手此案以后,通过多次会见上述三被告人、并在仔细阅读卷宗材料,理性科学分析讨论案情的基础上,找到了案子的突破口,发现了案子中存在刑讯逼供的一些疑点,主要为:1.侦查人员以“辨认现场”为由分别将沈某某、林某1、林某2提出看守所,但案卷中没有辨认现场笔录;且在会见被告人的时,被告知询问过程中被刑讯逼供、拷吊、诱供、体罚等,但在提出看守所询问后的入所检查结论上均为“健康”;2.侦查人员对三被告人的询问笔录记载的讯问地点与情况表记载内容不符;3.侦查人员对三被告人的讯问过程没有全程的同步录音录像;4.五位侦查人员作出的关于“不存在刑讯逼供、诱供情节”的“情况说明”,虽然经一审庭审质证、认证,但不能作为其自证无过的证据,且与灌南县看守所在押人员出所入所情况表这一客观书证相矛盾;5.公诉机关的举证未达到确实充分程度,不具有唯一性、绝对排他性。

    三位律师一致认为认定沈某、林某1、林某2犯寻衅滋事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依法判决无罪,决定做无罪辩护。理由:第一,公诉机关认定沈某某、林某1、林某2犯寻衅滋事罪的动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第二,定罪的直接证据为沈某某、林某1、林某2三人有罪供述。但其三人有罪供述在侦查阶段即存在反复,多处细节存在矛盾,和被害人陈述、鉴定结论等不能相互印证;第三,该案间接证据中,证人张某1和张某2的笔录仅能证明曾经问路的事实,不能证明三被告人殴打江某的事实;公诉机关认定沈某某、林某1、林某2于2011年4月5日先后两次进村找江某并行凶的时间节点,缺乏客观证据证明;证人成某证言笔录证明10点多钟看到的汽车颜色为黑色,与被告人林某1所驾驶的白色汽车颜色不符;第四,侦查机关未寻找本案重要物证刀具;第五,本案缺失现场指认;第六,沈某某、林某1、林某2在多次提到被刑讯逼供;第七,本案缺乏有力的直接证据,间接证据也不能形成证据锁链,且三人所有有罪供述都发生在侦查机关违法将其带离看守所期间,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不能证明沈某某、林某1、林某2三人当晚为发泄不满,实施寻衅滋事、导致被害人江某轻伤的损害后果。

    三、裁判结果

    2011年12月6日,灌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南刑初字第3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为被告人沈某某、林某1、林某2公然藐视法纪和社会公德,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判决被告人沈某某、林某1、林某2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年一个月、一年两个月,三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江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68587元。三位律师无罪辩护意见未被一审法院采信。三被告人不服,均提出上诉。2012年3月7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沈某某不服,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13年9月16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维持原裁判。沈某某不服,继续以“没有犯罪”为由,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江苏省高院复查后于2016年3月31日作出(2015)苏刑监字第00051号再审决定,并由江苏省高院进行提审。2016年11月23日,江苏省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对于辩护人关于沈某某、林某1、林某2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均予以采纳,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一、二审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上诉人沈某某、林某1、林某2无罪。

    四、律师感言

    对于沈某某、林某1、林某2本人及其家人而言,改判无罪,是对其家人六年来不懈努力付出的慰藉,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被告人法律权利的保障,同时也阐释了刑事诉讼“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两大原则相辅相成,从而确保司法正义的最大化实现,重拾司法公信权威,树立社会公众对司法正义和依法治国的长久信心。

    对于律师而言,在法庭上,律师以其独立的辩护地位帮助被告人与国家公权力的追诉进行对抗,律师的辩护行为是司法过程中的民主体现。唯有保障律师的合法地位和权益,才能更好地实现司法程序和结果的公平公正。此案彰显了律师权利,通过律师努力最终还原了事实真相,使当事人感受到了司法的正义之光。同时也使得普通百姓看到了司法进步和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推进。

    对于我国的法治进程而言,沈某、林某1、林某2案的进展走向和最终处理,牵动了很多人、很长时间的焦虑和关注,这不仅仅是对沈某、林某1、林某2个人及其家庭的命运的关切,也是对整个社会公平和国家司法正义成色的关注,更是对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命题的关注。此次江苏省高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沈某、林某1、林某2案,依法公开审理,这体现出不回避、不遮掩、不推脱、不袒护的司法担当,让司法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再一次为“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的刑事诉讼原则和规则作了有力的背书,为未来的司法活动提供了准则和标杆。正义可以迟到,但正义终归需要实现。沈某、林某1、林某2案再审使社会公众对社会公平和司法正义充满信心。“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司法的使命和追求,通过对每一个个案的公正审判,才是真正检验司法正义,才能筑牢司法公正的坚实基础,才能坚定公众对法治的信念,从而有效提升司法公信权威,最终捍卫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最后,该案的最终结果给我们留下很多值得思考的方面。例如不排除侦查机关刑讯逼供的可能。还有,案发后有人愿意出钱给沈某等人封口,不排除其他人作案的可能性。这还有待于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我们坚信终将有水落石出的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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