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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虚构欲诈骗 辩护有巧免刑罚
发布时间:2017.02.06  浏览次数:   编辑:史兹保律师

 作者:唐舒翔律师

    一、案情简介

    2006年8月,被告人江某获悉其经营的工厂被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政府列入拆迁区域。江某为了争取更多拆迁利益,以其子名义租赁厂房注册成立个体水产品厂,但并未实际经营。自2009年开始,江某不断制作修改模具、固定设备等资产。同时,虚增模具数量,虚构模具品名、价格,向启东市政府所委托评估公司申报《加工报价表》等虚假评估资料,并授意第三人冒充模具公司代表到评估公司提供模具价格的虚假证言。2015年7月案发,经公安机关侦查,被告人江某共虚增模具价值17479874.24元。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江某诈骗政府拆迁款,数额特别巨大,应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江某刑事责任【启检诉刑(2016)288号起诉书指控】。

    二、办理经过

    案发后,江某家人委托江苏苏商律师事务所唐舒翔律师作为辩护人为其辩护。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也备感压力。因为本案受害人是当地人民政府,被告人是拆迁中所谓的“钉子户”,但承办律师并没有气馁。本着对当事人负责任的态度,律师全面查阅了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进行了必要外围调查。律师在仔细分析研究整个案情后认为,本案因拆迁而引起,被告人江某虽然在拆迁过程中有违规违法之处,但并没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没有达到犯罪程度,不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辩护律师积极与当地拆迁办等相关政府部门进行沟通,经协调,被告人江某在法院审理期间取得了当地政府谅解。庭前,辩护律师本着对法律负责,防止发生冤假错案的精神,与承办检察官和法官充分交换案情意见。开庭时,辩护律师通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律辩论,依法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江某无罪的辩护意见。

    三、法院判决

    经过审理,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采纳了律师部分辩护意见,于2017年1月24日以【(2016)苏0681刑初331号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江某犯诈骗罪,但情节显著轻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判决被告人江某免除刑事处罚。宣判后,被告人江某被当庭释放。江某及家属对判决结果十分满意,江某可以安心回家欢度春节,承办律师也感到十分欣慰。本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四、律师点评

    针对刑事个案的罪与非罪,如何处罚?律师要从专业角度认真梳理案件起因、经过、社会危害程度等案件细节。律师在掌握全部案情后,在法律范围内大胆行使辩护权,找到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从而让被告人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判决于法有据。本案正是通过律师的专业调查分析,举证质证,才达到理想的辩护效果,免除了被告人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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