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光临苏商律师事务所!
典型案例 / NEWS
免费法律咨询
留言昵称:
留言标题: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如果您很急,请直接联系:
苏商民事案例
您现在所在位置:首页 - 苏商民事案例
劳动争议复杂难解 上诉二审终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6.04.20  浏览次数:   编辑:史兹保律师

作者:张刚

     一、案情介绍

    王某某为南京市六合区居民,自1998年9月8日起就在南京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力资源公司)工作,直到2008年3月才开始签订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2015年2月26日,在劳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该人力资源公司电话通知王某某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并且该人力资源公司也不给王某某任何经济补偿。王某某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2015年3月,万般无奈之下,王某某来到江苏苏商律师事务所,找到了张刚律师需求法律帮助。王某某气愤地对张律师说:我给南京某人力资源公司勤勤恳恳干了十多年,现在劳动合同说解除就解除,太过分了。张刚律师接受委托后,即刻开始搜集相关证据,着手起诉。

    二、案件经过

    该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有:1、王某某的工作年限及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2、王某某是否存在加班,如存在加班,该人力资源公司是否欠付王某某加班工资。该案件先后经过了南京市六合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和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但是结果不尽人意,对于王某某的诉请大多不予支持,并且赔偿数额较小,远远达不到法律规定的赔偿数额。张律师在认真研读了一审判决后,确定一审判决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因此依法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张刚律师据理力争,最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两次开庭审理,采纳了张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进行了改判。

    三、判决结果

    2015年4月14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1民终6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撤销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5)六民初字第1203号民事判决书》;2、南京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王某某双休日加班工资10280.46元;3、南京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王某某经济补偿金15652元。委托人王某某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表示满意和感谢。

    四、律师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王某某是否存在加班事实,以及该事实的举证责任应由谁承担。

    所谓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所应获得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等法律法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前述规定可知,只有在劳动者举证证明其存在加班事实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承担支付加班工资的义务。作为员工,如果从事了加班工作,应当注意留存加班的相关依据。用以证明存在加班事实的证据形式多样,如公司盖章确认的加班排班表、休息休假期间从事加班工作签订的合同、发送的工作邮件、电话记录、微信记录等。一旦双方发生纠纷,这些资料将成为帮助劳动者维权的有利证据。

上一条: 死亡婚姻难分离 律师相助终解脱
下一条: 房屋租金屡遭拖欠 咬定上诉成功维权
 
江苏省企业联合会 | 江苏苏商网 | 中小企业服务网 | 中国法律信息网 | 南京审判网 | 中国法院网 | 江苏省总商会 | 中国律师网 | 江苏律师网 | 中国民商法律网 | 南京大学 |
Copyright @2013-2015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2009-2012 江苏苏商律师事务所
地址:中国*南京市山西路8号(金山大厦B座27楼)    联系电话:025-51862285 51682281 51862201   邮编:210009   苏ICP备120453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