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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奸妻辱夫投诉无门 匡扶正义台胞感激
发布时间:2011.08.15  浏览次数:   编辑:史兹保律师


作者:史兹保

    一、案情介绍

    2011年4月27日,台商吴某某先生一脸悲戚来到苏商律师事务所向史兹保律师反映,其于2010年11月8日下午5时左右,在家门口受到与其妻有奸情的江某一家人殴打,后脑勺被带有钉子的木棍猛砸受伤,构成了轻伤。事情发生后,南京市公安局白下分局某派出所接警后进行处理,但至今即未对施暴的江某等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也没有侦查终结,吴先生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至今没有结果。吴先生投诉无门,既感到羞辱,又觉得无奈。来到我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史兹保律师了解到,吴先生系某中外合资鞋业公司高管,台湾地区云林县人,1998年来到南京工作,暂住在南京市白下区,2002年结婚,其妻苏某是南京人。2008年初吴先生因业务需要长期在孟加拉国工作。律师又了解到,吴先生在孟加拉国工作期间,其妻通过车友之家与江某相识,后发展到不正当男女关系。2010年11月初,吴先生妻子与江某的奸情被吴先生察觉,在吴先生质问下其妻表示后悔并当即打电话告知江某断绝关系。2010年11月8日下午即发生江某带老婆等家人上门殴打吴先生和其妻的事情。史兹保律师受理后,立即前去白下区吴先生暂住地找到知情人调查了解并取得相关证据,随后带着取得的证据前往南京市公安局白下分局某派出所与办案民警交涉,督促其抓紧侦查。后江某被提起公诉,同时律师又代理吴先生对其它加害人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二、代理意见

    江苏苏商律师事务所史兹保律师作为被害人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吴先生一方的代理人参加了审理,并根据案情事实及证据和有关法律适用提出相应代理意见。代理人认为:

    原告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已人身权利,应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原告系台湾地区居民,长期在大陆地区经商并生活在南京。因被告人江某与原告配偶有非正常男女关系,引发被告人妻子与原告配偶间矛盾。2010年11月8日,被告人江某及家人来原告住处滋事。原告出门时,受到被告人江某等人殴打,造成原告本人被打成轻伤。被告人江某有错在先,又上门殴打原告的行为给原告身心造成了巨大伤害,侵犯了原告的人身合法权益。因此,请求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依法追究被告人江某犯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要求对其从重处罚。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依法判令被告人江某及家人赔偿原告因受伤造成的损失共计人民币3320.80元,依法伸张正义,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三、判决结果

    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在2011年7月15日开庭审理后,采纳了律师意见,以《(2011)白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江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江某受到了应有惩罚。台商吴某某先生脸上终于露出了一丝笑意,其对律师工作感到十分满意。

    四、律师点评

    在我国境内,虽然通奸不属犯罪,但是婚姻家庭受法律保护。同时,任何人的人身权利应受到平等保护。每个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就本案而言,被告人江某与吴先生妻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江某有错在先,又上门殴打吴先生的行为是错上加错,理应受到法律惩处。本律师根据案件特点,行使赋予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找到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紧紧抓住被告人江某犯罪在主客观要件中有关犯罪情节,提出了专业意见和建议,从而达到辩论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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