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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情节特别严重 辩护得力减轻刑罚
发布时间:2019.01.05  浏览次数:   编辑:史兹保律师



作者  唐舒翔律师

前言

  2018年8月21日,我所唐舒翔律师收到了来自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7刑终182号《刑事裁定书》,唐律师辩护的一起生产销售假药案获法院大幅度减轻处罚的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该案经过长达一年零八个月审理终于尘埃落定。其中,一审阶段在律师努力下经过三次开庭审理,历时一年零四个月。最终,被告人及家属对判决结果十分满意,承办律师也倍感欣慰。

  一、案情简介

  2015年5月,被告人陈某某(浙江省人)通过一个微信红包群结识江苏省的胡某,胡某随后向他推销一种可以治疗脚气和牛皮癣的黄色药膏。陈某某起初购买了几瓶自用,觉得效果还不错。随后,从胡某处大量购进并通过微信销售,很快陈某因销售业绩突出,被胡某任命为省级销售总代理。后因购买该药膏部分患者使用后出现皮肤大面溃烂,续向公安机关报案,经连云港市药监局鉴定该药膏为假药。截止2016年8月被刑拘,陈某某共销售药膏200余万元。2016年12月24日江苏省连云港市海洲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诉刑诉(2016)1047号起诉书向连云港市海洲区人民法院指控被告人崔某、胡某、陈某等13名被告犯生产销售假药罪,指控陈某某销售金额25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生产销售假药罪追究刑事责任。庭审中,检方建议量刑10年以上。

  二、办案经过

  本案被告人陈某某亲属于2017年3月3日委托江苏苏商律师事务所唐舒翔律师作为辩护人,该案第一次开庭时间为3月7日。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备感压力,因时间紧,且异地办案、被告人数众多、接受委托时未阅卷、未会见、未拿到起诉书,留给辩护人的实际工作时间只有两天(3月4日和5日为周末)。但承办律师并没有因此而退缩,本着对被告人高度负责的态度,唐律师立即赶往连云港市,3月3日到法院简要的查阅案卷材料,领取了起诉书,3月6日上午会见了被告人,初步了解分析了案情,厘清了主要辩护思路。律师认为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与证据较为笼统,不够明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陈某某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等关键疑点,在会见中律师获知被告人可能构成立功,而案卷与起诉书中均没有提起这一情节。开庭时,经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后,律师提出了本案在犯罪金额的认定、社会解危害性大小、是否构成立功等方面的辩护意见。因控辨双方分歧较大,法院于2017年8月23日第二次开庭审理,第二次开庭中,控辨双均补充了证据。第一次庭审后,唐律师仔细审阅了全部案卷,多次往返连云港会见被告人,与承办法官交流并补充了书面辩护意见,全面掌握了整个案情,揪住了本案的关键辨点,依法行使了律师调查取证权,取得了被告人构成立功的证据。在第二次庭审中,律师综合整个案件事实和证据,认为控方指控的销售金额没有确切证据证实,部分销售金额应认定为犯罪未遂,具有立功情节,不应当在10年以上量刑等详细辨护意见,为此,控辨双方展开了激烈辩论。法院经两次开庭,依然认为本案须继续查明案情,于2018年1月9日第三次开庭审理,期间,辩护律师又多次与合议庭交换意见。

  三、判决结果

  经过三次开庭审理,江苏省连云港市海洲区人民法院采纳了律师主要辩护意见,采信了律师提供的被告人陈某某构成立功证据,依法认定了陈某某具有立功情节。2018年3月23日以(2017)苏0706刑初9号判决书判决: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14年、崔某有期徒刑10年、陈某某有期徒刑5年。宣判后,部分被告不服提出上诉,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6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陈某某及家属对判决结果十分满意。

  四、律师点评

  针对刑事个案,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律师要善于厘清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抓住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有针对性的进行快速阅卷,有的放矢发表辩护意见,着力引导合议庭对指控事实和现有证据证明力等重要情节的关注,为全面了解案情赢得再次开庭争取时间和机会。待掌握全部案情后,应依法大胆行使法律赋予的调查取证权,找到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从而让法院作出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判决有合法的证据支持。本案承办律师紧扣案件定罪量刑的关健事实和证据,据理力争,并通过律师调查取证,最终达到了理想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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