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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儒外法:新加坡法治国家里的东方价值观
发布时间:2014.10.22  浏览次数:   编辑:史兹保律师

  编者导读:法治的对象是什么?法治国家意味着法治的对象主要指国家中的国家机关和国家官员,而不是国民。法治社会意味着将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纳入法制的轨道,人们之间的主要关系都用法律来规范。这是法的精神本质,它是普世价值。

  依法治国、强调法治精神是十八届四中全会的中心思想,而在社会基础、具体国情、文化底蕴等方面,新加坡和中国颇有相似度。新加坡虽然是吸收西方法治理念,但其内涵精神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儒家思想、法家学说多有暗合。其成功的法治化进程可以作为我们一个经典的范例样本。

  新加坡“法”的起源:具有英帝国殖民色彩

  新加坡的法治模式将规制国家与规制社会兼顾起来。新加坡崇尚这样一种法治精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之内人人自由,法律之外没有民主,法律之上没有权威。新加坡继承英式法治,把法律放在最高权威,任何个人或组织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大体而言,新加坡法治的制度和思想源头,一是英国的法治传统,二是李光耀个人在日据时代的切身经验。新加坡在1965年独立之前,已经实行了将近150年的英国普通法制度。1965年新加坡独立后,虽在某些方面根据本国情况作了灵活调整,但大体上没有改变英国法律传统。所以,新加坡法治社会的源头是现代法治,一经贯彻实施,就不再可以把法律作为统治手段并随时弃如敝屣。

  新加坡的法治传统是伴随着殖民统治而形成的,在缺乏法文化主体性的环境下被动地接受西方法的制度与理论,法的发展过程具有殖民主义色彩。从1867年开始,新加坡成为由伦敦殖民署管辖的英国直属殖民地,新加坡的特殊国情为其走向法治之路提供了一种可能性。那是的新加坡还不是一个国家,而是由众多移民组成的海港城市。在这个城市里,没有封建的或纯粹农业社会的特点,人与人的关系中不存在根深蒂固的宗族意识或者部落习俗,而且商业贸易和雇佣劳动的社会现实使人意识到了等价交换和自由竞争的意义。同时,由于广大的劳工大多是在自己原先祖国破产无法生存或者抱着淘金梦移民新加坡的,这些人脱离了土地的束缚和封建的人身依附关系。他们在以自身一技之长劳动力维持生计的同时,培养和增强了自身的独立性。这些人一方面遭受殖民者的剥削压迫,另一方面不知不觉接收到了在之前国家难以接触、带有西方法治特点的某些东西,这无疑为后来新加坡社会实行法治减轻了来自民众表层甚至精神世界的反抗心理。

  新加坡在法律发展初期未能确立体现法的主体性的国家体制,只能采用英国的法律制度。从当时的法与国家关系而言,这种现象是不可避免的:英国国会制定的《帝国法》规定法律在殖民地的适用;海峡殖民地或新加坡立法本身也规定英国法的适用,几乎所有的新加坡国内立法都采用英国的起草方式与法律用语。

  但英国法律在新加坡的适用并不是无限制的,从移植过程来看,多元种族与多元文化的发展在某种程度上改变了法律的殖民地痕迹。因此,“现代新加坡之父”李光耀一直认为,在新加坡要建立一个法治社会,首先必须有铁的手腕,采取一些专断措施来打击那些强有力的破坏秩序力量,然后才能建立西方意义上的“合法”的法治社会。

  李光耀所言“铁的手腕”对新加坡影响至今的就是对严刑峻法、重刑重罚的推崇。在很大程度上来自李光耀在日本占领军统治时期的切身经验。1942年2月,日军击溃守卫东南亚的英军,占领新加坡,将之更名为“昭南岛”。李光耀在日本占领之下生活了三个月,亲身经历了日本如何统治被占领区,本人也差点被屠杀。他后来在回忆录里对日军暴行痛加谴责,但也不讳言对他们铁腕手段的欣赏。李光耀称,“日治时期的三年零六个月,是我一生中最重要的阶段,它让我有机会把人的行为、人类社会以及人的动机和冲动看得一清二楚”。尤其是,“严惩不贷使犯罪活动几乎绝迹”,故而,“在物资匮乏、人们半饿不饱的情况下,可以夜不闭户,犯罪率之低叫人惊奇”。李光耀由此领会到的经验是,“有人主张对待和惩罚犯罪应该从宽,认为刑罚减少不了犯罪,我从不相信这一套,这不符合我在战前、日治时期和战后的经验”。

  道德法律化:新加坡社会私人与公共领域的模糊界限

  在多元文化的新加坡社会,实现了共同体价值和法治价值的融合。而共同价值观作为新加坡法治模式的思想和文化基础,保持了新加坡长期的政局稳定,也使其法治具备了更为坚定的社会认同心理和承受基础以及文化继承环境。新加坡的法治模式是一种不同于西方的的独特法治模式。二者不同的基础就在于两种法治模式所蕴含的价值观不同,西方的法治模式蕴含着个人主义观念,可称为“自由主义法治”;新加坡的法治模式蕴含着共同价值观,可称为“共同体政治”。在这两种不同的价值观之下,西方法治模式强调个人利益,新加坡则强调国家和社会利益;西方法治模式强调冲突与对抗,新加坡法治模式强调合作与和谐;西方法治模式强调法律与道德的分离,新加坡强调法律与道德的一致性。因此,新加坡法治模式是继承与西方,但又不同于西方,包含了一部分西方法治价值观但突出新加坡本国文化诉求的法治模式。

  首当其冲的,就是新加坡的道德法律化。西方社会的法治模式强调法律与道德分离,法律管法律的事务,道德管道德的事务,两个领域有所重合与交叉,但是不完全相同。一般而言,法律主要在公共领域内发挥作用,道德则在私人领域内发挥作用。

  在新加坡社会,似乎不存在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划分,不存在私人自治的多少空间。在西方社会被看作私人领域内的、不受法律干预的事务,在新加坡都有可能受到法律的规制。举凡人们的行为方式、生活习惯、个人作风、两性关系,只要被认为事关风俗道德,都可能受到法律的评判。法律运用强制力保护着一切被认为良好的道德风尚。只要是主流道德所反对的,也是法律所禁止的。违反者会受到法律的惩罚。在很大程度上,法律成了推行道德的工具。一旦发现某种道德规范需要法律保障,或者需要修正法律的保障措施,就立即由国会立法然后加以实施。在新加坡法治模式之下,道德有法律化的趋向。给人一种印象:凡是没有被法律允许的,就是被禁止的。

  例如,按照《电影法》第29条规定,像《花花公子》这样的色情杂志严格禁止在新加坡出售的。连来自中国的电影《红高梁》也被认为存在一些不符合道德标准的镜头,在放映时被删剪。

  严刑峻法:新加坡法治的“名片”

  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曾在《犯罪与刑罚》一书的结尾宣布了一条颇为有益的普遍公理:“为了不使刑罚成为某人或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从本质上来说,刑罚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但在新加坡仍然规定,对于死刑犯适用绞刑。例如对于杀人、绑架、谋财害命、持枪抢劫、贩毒等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绞刑。

  新加坡法律规定,对于造成较大危害、判刑又不足以惩戒的罪犯,适用鞭刑。鞭刑是沿于古代的一种肉刑,以杖鞭打人,以致其身上留下不可磨灭的伤痕。此杖原产于印度尼西亚的一种藤条,长四英尺,厚一英寸,行刑前要进行消毒。鞭刑只适用于年龄在50岁及以下的男性。犯人在受刑前后都要经过狱医的检查,受刑者如果挨鞭打后昏厥,狱医必须使他苏醒,如果经检查犯人昏厥不醒,则停止用刑。行刑完毕,狱医在犯人身上涂上消毒药。

    1994年,新加坡地方法院对破坏公共交通指示牌和在别人轿车上喷漆涂鸦的美国少年迈克作出鞭打6下,监禁4个月的判决。这起案件在美国引起掀然大波,美国当时的总统克林顿亲自出面求情,要求新加坡对迈克免予鞭刑或用其他刑罚代替。新加坡政府考虑两国外交关系,把鞭刑由6鞭减至4鞭,并坚决执行。

  文化内核:新加坡法治模式中的“儒家意味”

  首先必须指明的是,新加坡法治中蕴藏的文化概念,只是与中国传统文化“暗合”,即内在精神的追求一致,但并不能说“新加坡是传统法家治国典范”。但法家并不是新加坡法治的思想源头。但这并不妨碍我们体味两者之间的联系,甚至可以为“家藏丰富”的中国提供一个建设法治国家的捷径。

  新加坡的“共同价值观”在思想渊源上主要来源于儒家思想。在人民行动党执政初期,李光耀就意识到新加坡如果只有富裕的物质生活和高超的技术,而缺乏一股能使全国凝聚在一起的精神力量,那是很危险的,他相信正确运用中国儒家思想,可以维护新加坡的统治和发展。华人占新加坡人口的77%,由他们的父母灌输给他们华人的传统价值观。一直到60年代,大部分的华人子女都进华校,受华人价值观的熏陶。李光耀指出:“新加坡政府要做的,就是要加强这些强调五伦——君臣有义、父子有爱,夫妇有别,兄弟有序,朋友有信——的东方价值观。”

  他把儒家的忠、孝、仁、爱、礼、义、廉、耻视为儒家思想的核心,提倡把这八字化为新加坡的具体行动准则,并赋予新的涵义。(1)忠。就是要忠于国家,要有国民意识。(2)孝。就是要孝顺长辈,敬老尊贤。(3)仁爱。就是要有同情心和友爱精神,要关心他人。(4)礼义。待人接物要坦诚守信,不要欺骗狡诈。(5)廉耻。政府的廉洁与效率。1988年10月,新加坡第一副总理吴作栋提出“发展国家意识”的建议,他要求把儒家基本价值观升华为国家意识,以作为各个种族和所有信仰的新加坡人都赞成并为赖以生存的价值观。

  新加坡对法治的重视是向西方学习的结果,包括了西方法治的一些价值观念。如强调对权力的制约和对权利的保障,强调将国家政治生活纳入法治的轨道。新加坡法治中“严刑峻法”,与儒家德主刑辅的价值观不相一致,倒是符合中国古代法家“以刑去刑”、“以暴止暴”的思想。《韩非子.六反》中说:“所谓重刑者,奸之所利者细,而上之所加焉者大也。民不以小利蒙大罪,故奸必止者。所谓轻刑者,奸之所利者大,而上之所加焉者小也。民慕其利而傲其罪,故奸不止也。”新加坡实行严刑峻法的做法与法家学说所包含的观念是相一致的。


  中国学新加坡什么?怎么学?

  不管是否实行民主、实行哪种方式的民主,政府应以制度安排的方式接受人民的监督,这样对执政党也有好处,使其经常保持自省和谦卑之心,时时改进治理手段,贴近人民的需要。

  新加坡也是华人社会,其法治是舶来品,但竟然建立起一个在全世界范围内堪称最佳之一的法治社会。这表明,假如有足够的政治意愿和恰当方法,假以时日,在中国建立完善的法治并非不可能。

  政府内部任用人才完全实现“选贤举能”,通过公正的、以能力为导向的选拔机制,将最合适的人才置放在最合适的岗位,杜绝后门和关系。这虽对某些权势人物一时造成不便,但符合整个执政党的整体和长远利益。

  政府应慷慨与民分利。新加坡领导层深谙此理,他们尽管不搞福利社会,却能采取切实措施增加人民可支配的财产,最终得以在新加坡建立一个和谐富足稳定的社会。

  中国的领导层已经有了真正树立建设法治中国的政治决心,但也要认识到法治作为一种普世价值,本身是一个中性概念,不带有意识形态色彩。法治社会符合每一个人的利益,也能保护每一个人(包括统治阶层本身)的权益。

  参考文章:王江雨《法治才是新加坡的“最长板”》、杨建学《新加坡法治模式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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